2016届毕业生秋季就业走访用人单位信息(六十六)-ag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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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届毕业生秋季就业走访用人单位信息(六十六)

作者: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责任编辑:高山 审核:校对:
来源: 日期时间:2015-10-23 09:00:12点击:

赴上海、江苏走访组:宋广军、赵鹏举

10月22号上午通过扬州市邗江区副区长李峻青的联系,我们走访了邗江区人事局,该局王局长热情接待了我们,王局长告诉我们,去年扬州市以组织企业到哈尔滨市招聘,并带团在我校开过专场,今年该区也有意向到我校,但要听从市里统一安排,如到哈尔滨会和我校联系,王局长还告诉我们,邗江区对人才引进特别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附后)欢迎同学们来扬州市邗江区工作。同时王局长还帮我们约到了几家该区龙头企业,分别与我们座谈,看公司是否有意向招收我校学生。

ag真人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科长

联系电话:0514-87862180

地址:扬州市百祥路89号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

文件

扬邗政发〔2014〕15号

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

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12〕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

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12〕2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三条 企业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意见》中所指“企业正式引进人才”,须全职在邗江工作。期间在区内变更用人单位的,一个月内凭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和新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变更核准手续。本区范围内的其他人才流动形式不适用《意见》;人才在来邗江企业之前取得的学历(学位)提升、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提升不适用《意见》人才的培养奖励项目部分。曾在我区工作,后又流动出邗江的人才,离开邗江两年内不适用《意见》。已经享受过本区类似奖励补贴补助的人才和企业不适用《意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才,不适用《意见》。

第二章 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第五条 工资外生活补贴。引进具有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1500元(其中理学硕士和工学硕士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其他类硕士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可连续享受3年,由区财政负担;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可连续享受3年,由市财政负担。

第六条 社会保险专项补贴。对取得研究生学历或“985”、“211”高校的本科(本一)学历,35周岁以下,来我区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在5年内,享受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全额补贴。引进人才年龄以来邗江签订劳动合同的年份进行计算。“985”、“211”高校名录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引进人才符合申请补贴的学历条件为全日制学历;其他国(境)外同等层次院校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七条 选拔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对被评为扬州市技术能手、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对被评为“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奖励标准按扬府发[2008]111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第八条 学历(学位)提升学费补贴。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一次性8000元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提升奖励。新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一次性奖励4000元,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条 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资助。奖励标准和范围仍按《扬州市引进国(境)外智力专项经费资助实施办法(暂行)》(扬外专〔2007〕1号)执行。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租房或安家费补助。补助标准和范围按《扬州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扬发[2013]35号)、《< 扬州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扬办发[2014]6号)执行。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认定以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准。参加见习的人数以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数为准。基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现有资金渠道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申报表》,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后,统一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以及奖励中需要提供的证书批文证明等相关材料。

3、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名单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属于区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对属于分级负担的补助资金,区财政先行支付,市财政负担部分待年度考核后予以补助;对属于市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提交市人社部门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市财政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负责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本细则中属市财政负担的补助项目,每年1月上旬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其余奖励条款按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参照《意见》和本实施细则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并做好本单位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工作,以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优惠政策实施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凡弄虚作假冒领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失去联系30日以上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相关补助补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精神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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